枣庄市首例电子商务商标侵权案审结 双方和解

31910次 2017-03-10


  日前,市法院受理的首例电子商务交易中产生的商标侵权案件,以和解的方式结案。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经济损失。这是我市受理的首例利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施商标侵权案件。

枣庄市首例电子商务商标侵权案审结 双方和解

  “FanGnaiEr芳奈儿”注册商标是中国美体内衣行业十大品牌之一,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公司于2009年取得该商标在我国国内的排他使用许可权。2010年,原告发现滕州市大坞镇的邵某某在淘宝公司的网站上开设网店面向全国大量销售未经原告授权、非原告生产、却使用涉案商标作为商标标识的内衣,即要求邵某某立即停止其侵权销售行为,但邵某某置若罔闻。原告因而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邵某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5万元。

  市法院受理该案后,对利用电子商务侵权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承办法官根据本案双方的具体情况,多次与原、被告进行沟通和调解,最终促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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